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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岛BOB社会环境分析十篇

发布日期:2024-04-12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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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清华大学中国创业研究中心.中国创业活动评述――全球创业观察中国报告要点[J].中国人才,2003(8):4-6.

  [7]张玉利,陈立新.中小企业创业的核心要素与创业环境分析[J].经济界,2004(3):29-34.

  投资环境关系到投资的成败,历来受到投资主体的高度重视,也是投资理论界研究的重点。但社会文化环境对投资的影响,却研究得相对不够半岛BOB。在社会经济活动中,文化环境无时无刻不在起着重要作用,影响着投资主体的投资行为和决策。在一定程度上我们可以说,投资活动本身就是一种文化活动。本文拟从社会文化环境要素入手,分析社会文化环境对投资的影响,并探讨文化变革、优化投资环境等相关问题。

  投资是在一定的社会文化环境中进行的。投资与社会文化环境是,对矛盾,它们相互依存、相互影响,并在一定条件下相互转化。投资对文化环境起到决定作用,同时又受文化环境的制约。因此在研究投资时,我们不能不研究社会文化环境。

  (1)物质文化。其中包括技术和经济。技术包括在物质财富创造过程中的工艺,即一个社会群体所掌握的专门技术。经济是人们运用个人能力创造财富和分配财富的方式。物质文化是一国投资的结果。它影响到一国的需求水平,因而最终对一国的投资产生重要影响。这是一个永不间断的环。

  (2)制度文化。其中包括社会组织、教育和结构。制度文化涉及到一个社会中人们的相互作用、如何协调地组织生产和各项活动,如何向下一代传授各种知识和如何管理人类自身。不同的制度文化,人们组织生产活动的方式、男女社会地位、家庭、社会阶层、团体行为、年龄群及社会如何定义廉耻和礼仪等问题存在不同的解释。

  (3)精神文化。包括宗教、价值观念、语言和风俗习惯等等。宗教是精神文化中最敏感的部分,它对人们的习俗、生活态度、消费方式、价值观念影响最深。价值观念是人们对事物的评价体系。不同的文化有不同的价值观念,因而判断是非的标准有很大差别。在一国被奉为神圣的事物在另一国可能会被认为无足轻重。语言是文化最重要的载体,它全面地储存着文化的整体信息。风俗习惯是民族哲学观念在人民生活中的外观。它来源于自然规律、生活规律、生产关系和生产力、制度、学术流派、文学艺术、等方面。

  社会文化环境对投资的影响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促进投资,一是阻碍投资。究竟采取那种影响方式则要视投资对文化的反应方式而定。一般而言,投资若与文化相适应,那么文化就会促进投资实现效率最大化,反之则不然。具体来说,社会文化环境对投资的影响表现在:

  (1)投资活动受制于一国的物质文化。在物质文化发达的地区,投资效率明显大于物质文化不发达地区。试想在基础设施落后的国家和地区,投资家用电器或房地产业会获得什么样的收益?在电的普及率不足1%的国家和地区,家用电器会有人购买吗?在温饱还是问题的地方修建别墅卖得出去吗?所以物质文化对实现投资效率最大化来说,是一个首要条件,有着直接的影响。

  (2)投资活动受制于一国的制度文化。投资活动受制度文化的影响是显而易见的。一国的投资体制是支配投资领域经济行为模式和经济利益关系的一系列行为规范和习惯。它明确界定投资活动中各个经济主体的权利、责任和义务,抑制投资主体的机会主义倾向,从而降低交易成本,提高投资效益。投资人的一切投资活动和投资行为必须按照投资体制规定的规则进行,那种不按牌理出牌的投资活动,迟早会失败。

  (3)投资活动受制于一国的精神文化。精神文化对投资的影响可以从宗教对人们消费行为和消费模式的影响中看出来。神话、迷信等精神因素不管多么奇怪,否认它们,对投资会产生不利影响,因为它们已经构成一国精神文化的组成部分,因而是不可忽视的。

  (4)投资活动受制于投资人的文化背景。投资人所受教育(包括从父辈那里继承下来的思想观念、从周围社会文化环境中所受的熏陶)、他(她)的文化程度,对传统文化中精华和糟粕的认知和态度都会影响到公司文化,从而对投资决策和投资行为产生直接影响。

  (5)投资活动受制于受益人的文化背景。受益人的文化背景比投资人的文化背景更为复杂。他们的行为和思维方式受到相关群体的影响。这样一环套一环的影响链条,使得一个很好的投资计划,在有些人看来是好的,在另一些人看来是坏的,争论的结果可能使投资计划落空,投资效率为零。

  从物质文化环境来看,我国的经济和技术水平得到了前所未有的提高。国内生产总值比建国初期1952年增加了130倍,扣除价格因素,平均每年增长8%,按世界银行汇率法估算,我国经济总量已跃居世界第7位。居民消费水平由1952年的每人每年80元,提高到2000年每人每年3415元。从制度文化来看,经过近20年的改革开放,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取得的了重大进展。尤其引人注目的是,在我国实行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为导向的改革以后,投资体制改变了传统经济体制下政府是唯一投资主体,投资决策权高度集中,由政府操纵投资活动全过程的投资体制,使企业获得了前所未有的经营自,企业成为投资的真正主体。从精神文化来看,改革开放以来人们的价值观念、风俗、生活习惯和语言方面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社会文化环境的变化促进了投资的增长。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吸引外资从改革开放初期1981年的36.36亿元上升到1999年的2006.78亿元,增幅达55.2倍。目前我国在利用外资方面已居世界第4位。随着改革开放力度的加大,我国吸引外资的幅度还将会进一步增长。

  物质文化方面。与发达国家比仍存在很大差距。城市化程度低,各种基础设施很不完善。科学技术方面与发达国家的距离在某些方面有所扩大。商业基础设施,如金融服务机构、广告机构、商业咨询机构、高效率的通讯设施等落后,这些直接影响了投资效率。制度文化方面。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体制还没有完全建立。还有很多缺陷,存在很多问题,而这些问题并不是短期内就能够解决的。精神文化方面。20世纪80年始的经济体制改革,使我国文化面临新的选择:文化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文化面向现代化,一方面是说文化要成为经济建设的先导;另一方面是说文化必须为现代化建设服务。文化面向世界,一方面是说中国文化必须走向世界;另一方面是说中国文化建设必须大胆吸收和借鉴人类社会包括资本主义社会创造的一切文明成果。文化面向未来,中国要在21世纪实现现代化,文化就必须围绕国家总体战略目标来发展。在借鉴外来文化方面,目前存在的问题是,精华和糟粕一股脑儿涌进国门。

  在完善的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文化环境对投资的影响或是促进或是阻碍,要视投资对社会文化环境的作用方向而定。但在市场经济体制不完善的情况下,社会文化环境对投资的影响要复杂得多。即使在投资与文化环境作用方向一致的情况下,也不一定会产生理想的投资收益。这是因为社会文化环境不能适应投资的需要,投资处在社会文化环境的夹缝之中无所适从,从而导致投资效率低下。在这些文化环境中尤以制度文化对投资的负面影响最为突出。

  (1)制度文化对投资的影响。80年代中期,我国对投资体制进行了改革。改革的路径基本上是,基本建设投资由财政拨款改为银行,逐步实行投资主体多元化、投资决策分散化、资金来源多元化、投资方式多样化、项目建设市场化。改革的方向是要划分企业投资与政府投资,把投资引入市场。这种改革是非常必要也是非常正确的。但并没有触及到计划经济条件下,制度文化中的深层次问题,即政企不分、政府同时行使社会行政管理权和国有资产所有权等投资领域的问题。于是计划经济体制下——这种制度文化条件下形成的投资思路、投资行为模式及其决策系统,一直延续下来,严重阻碍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的投资行为和投资决策,导致投资效率低下。

  (2)精神文化对投资的影响。与制度文化相联系,会对投资产生负面影响的是精神文化中的一系列因素,如地方保护主义、官本位、地缘关系、血缘关系等等。有关专家经研究指出,在投资项目的报批过程中,有些企业首先考虑的并不是投资收益最大化,而是如何能获得政府的支持,甚至是如何满足某些提升自身政绩的需要,很少进行深入细致的市场研究和需求分析。从表面上来看,这里反映出来的是政企关系问题,但从深层次看,却是一个文化问题。投资者在这些问题上始终无法摆脱狭隘的地缘关系、地方主义、官本位等没落观念的影响。这些深层次的文化问题,在我国可以说是源远流长。如不解决,中国的投资环境不可能从根本上得到改善。

  (3)其他精神文化对投资的影响。其他对投资会产生负面影响的精神文化问题有经验主义、习惯思维方式、投资人自身文化背景的局限等等。

  美国学者菲利普· R·凯特奥拉(Philip R.Cateora)指出,“文化是人类借以适应其生存需要的生物的、环境的、心理的和历史的各个方面的一种手段。”文化只有不断变革,人类才能生存,社会才能发展。

  (1)制度文化的变革。制度文化的变革已刻不容缓。要改革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投资活动不相适应的一系列行为规则和习惯。尤其是要改变在计划经济体制文化条件下形成的政企不分、政府同时行使社会行政管理权和国有资产所有权的深层次文化矛盾问题,使行政管理权与国有资产所有权分开。

  [论文摘要]加强社会诚信建设的思路:政府要在诚信建设中起带头作用;要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企业与个人征信体系;加强法制建设、严厉打击社会诚信缺失行为;建立、健全和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要加强“重合同,守信用”为主要内容的诚信宣传教育和监督。本文就当前社会诚信缺失现象,结合从事银行业日常监管的理论与实践,对如何加快福建省社会诚信环境建设提出相关的政策建议。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诚信经济、法制经济,良好的社会诚信环境是建立和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保证,是促进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必要条件,也是经济金融正常运行的根基。社会诚信,是一个地方投资环境优劣的重要标志。社会诚信混乱,不仅败坏社会风气,扭曲经济关系,增加交易成本,而且扰乱了金融秩序,影响经济的正常运行,严重阻碍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

  (一)拖欠货款、合同欺作、虚报注册资本、生产、加工和销售假冒伪劣产品和有毒食品,危害人民身体健康,搞虚假报表、偷税漏税等问题也时有发生,失信行为屡禁不止,使得诚信成为社会稀缺的“资源”。诚信环境差,危害大,严重破坏了正常的经济和金融秩序。据我省某市建设部门统计,该市施工企业累计被拖欠工程款高达24亿元,造成许多施工企业资不抵债,面临破产。此现状不改变,不仅会影响企业和个人的生产经营,而且增加交易成本,给人与人之间的正常交往蒙上阴影,造与人之间缺乏信任感,更严重的是败坏了社会风气,长此发展必然导致社会诚信危机,影响和阻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二)在税收方面,有的别有用心的人为了钻国家税收的空子。有的人搞到国外“绿卡”后“打道回府”,连自已的祖宗都忘记了,张口闭口“我们外国人”,用点小利搞所谓的“赞助”、“捐助”,骗取信任和荣誉,偷税漏税;有的中介机构采取“打一枪换一个地方”的办法,设圈套钻国家法律的空子,在协议书上有意遗漏重要事项,骗了钱财后旧的公司不办理年检,摇身一变又成了另一家新的中介机构,使善良的百姓投诉无门。据中国企业家调查系统日前抽样调查表明,有六成以上的企业家认为在商务交往中要小心提防,有九成的各类企业发生过合同纠纷,其中有10%以上的企业合同纠纷在10起以上,诚信问题已严重阻碍了商务经济活动的开展。

  (三)企业与个人逃废银行债务行为和违约施欠履禁不止近儿年来社会诚信的缺失,借款人缺乏还款意愿,诚信道德水平低下,导致银行出现不良,信贷员产生“惧贷”心理,企业资金有效需求不足,一方面导致金融机构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类的不良大量出现,严重挫伤了银行业的积极性;另一方面,也使得那些善良的担保企业和个人蒙受巨大损失,对企业或个人担保担保要负连带责任故而望而却步。社会诚信缺失,影响了银行与企业、银行与政府的关系,挤压了银行和企业的发展空间,恶化了经济、金融的运行环境

  社会诚信缺失问题原因是多方面的,如:利益驱动,法制环境不健全,失信成本太低、执法不严、惩处力度不足,失信者得不到有效的制裁,以及地方保护主义等影响所致。从深层次分析,许多问题是由讨一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过程中的必然产物。如我省金融系统对诱发企业逃废银行债务问题进行专题调研音!J析相当有代表性。调研认为,当前社会诚信缺失的成因主要有三:一是经济转轨原因。在计划经济时期,经济主体的往来主要由政府诚信这只“有形之手”调节。改革开放后,我国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变,市场经济逐步成为调节社会经济运行的主要手段,而与现代市场经济相适应的诚信制度建设明显滞后于改革的进程〔。由此出现诚信约束的真空。二是受美国次贷危机、国际市场需求萎缩、和人民币升值等不确定困素影响,企业的经营成本和风险上升,国家加大了宏观调控力度。尤其是Zoos年下半年以来,央行多次上调存款准备金,银行受资金与规模的限制,增幅回落,企业资金短缺周转不畅,一些企业受原材料提价、劳动力成本上升影响出现亏损,有的甚至丧失了清偿能力,诚信问题凸显,一些企业拖欠和赖帐问题越演越烈,成为不可忽视的社会问题气是法制不健全因素。现阶段,我国没有控制债权人诚信风险的专门立法,有关债权人诚信控制的法律规范主要体现在(洽同法》、K担保法》、《破产法》、《民法通则》等法规中。但在实践中,现行的诚信控制法律制度并没有发挥其应有的控制作用,致使逃废债务行为泛滥,以致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现行法律对债务人的违约、逃废行为的惩处力度远远小于企业违约所获得的收益。现行有关债务风险控制制度,大都是民事法律制度,民事立法的基本原则是平等、等价有偿,对债 务人违约所提供的救济手段基本是补偿性的,惩罚性的措施运用的很少,难以抑制逃废债行为。虽然从理论上说,采取民法的司法救济手段也可以有效地控制债务人的诚信风险,但这需要一个公正、透明的执法环境。现实中还存在着地方保护主义和司法不公的问题。

  (一)政府要在诚信建设中起带头作用。从某种意义上讲,建立社会诚信体系首先要建立政府诚信,要旗帜鲜明地与失信违法行为作斗争,在建立社会诚信制度工作中发挥主导作用。具体地说:一要转变政府职能,重视诚信建设,规范政府行为,建立政府诚信;二要带头讲诚信,全力维护社会诚信,模范遵守诚信规则,在全社会倡导诚实守信的品德。基层政府在安排大项目投资时,对项目建设过程中拖欠建设企业工程款的,应积极筹措资金归还承建者;对招商引资做出的承诺,应及时兑现;;三要加大科技投人,尽快组织各有关部门对诚信资源进行整合,实现信息共享,联手打击破坏社会诚信的行为。

  (二)加快社会诚信体系建设。要让每个企业和个人都有一张“诚信身份证”,使具有良好信誉的企业和个人充分享有守信的益处和便利,使有不良记录的企业和个人付出代价、声誉扫地。首先,启动企业和个人诚信的联合征信评估体系。假如不诚信,企业和个人的诚信记录就会有污点,从而使自己一生的诚信受到影响。通过建立、健全企业与个人征信体系,一方面降低了金融机构放贷的风险,另一方面促进了消费,支持了经济的发展。在具体操作上,可先以央行掌握的金融系统信息资源为基础。目前各个商业银行储户个人的资料,已基本实现联网,央行可以此已经掌握的企业和6顾亿户个人诚信资料作为该诚信征信体系的基础。其次,由政府牵头制定统一标准,运用统一的技术平台,组织有关部门通力合作,把金融系统的基础数据(含外管、证券、保险等)与工商、税务、质检、政法、海关、社保等相关部门的信息系统进行联网,将整个体系的模型设计、评估方案以及详实的数据资料汇总,开展社会诚信管理体系的基础建设。第三,利用计算机网络通信技术,并对系统掌握信息进行整理、加工、研究、分析和评估,为社会提供诚信咨询服务,通过内部通报方式进行风险提示。实行诚信信息资源共享,避免各部门都设立系统,造力、物力和财力的浪费,提高该系统的科技含量和利用率,为诚信制度的建立提供可靠的基础数据资料。当整个资信系统运作成熟之后,将移交给一个独立的征信公司进行企业化运作管理,促进全国诚信体系的建设。

  (三)加强法制建设、严厉查处失信行为,逐步净化社会诚信环境。解决好社会诚信缺失问题的关键是建立社会诚信法律体系,这就要求我们必须迅速建立起诚信制度,特别要注意发挥地方立法的作用,必须尽快在建立失信惩治制度方面取得突破,建立完善的诚信制度。如建立《诚信管理条瓣,制定各类诚信评价标准,对诚信中介行业加强监督和管理。依法加大对失信和破坏诚信行为的惩治力度。对搞假破产逃废金融债务、合同欺诈等者,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包庇、纵容逃废金融债务等问题的国家工作人员,应给予纪律处分,并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增强金融诉讼案件审判的公正性,维护金融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依法规范相关行政执法部门、抵押登记和社会中介机构的职责和行为。通过进一步整顿和规范经济金融秩序,加大打击逃废金融债务、信用卡恶意透支、票据、逃套汇、骗购汇和制贩、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发放搞“地下钱庄”等金融“三乱”和各种失信行为工作的力度,促进社会诚信状况根本好转。政府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关于企业改制的有关政策、措施,切实加强对企业改制工作的指导和监督,规范企业改制行为,积极维护金融债权,坚持制止和严厉打击各种逃废金融债务行为。在落实债权基础上,要制定有关可操作性的法规和政策,加大对逃废债企业法定代表人的惩罚力度,限制他们的高消费行为、外事活动以及有关经济行为。对有逃废行为倾向的人应采取防范性的限制措施,对赖债不还和资金流向连带者实行财产清偿制度;由司法程序确立债权人延续债权追偿权利,只要债务人有了债务偿还能力,任何时候都必须优先履行债务清偿责任;限制赖债不还者和资金流向连带者出国离境。要创造有利于保障金融债权安全的司法环境,克服地方保护主义等因素,重点打击涉及黑社会性质的金融逃废行为。四川沪州市进行了成功的偿试,该市《限制债务人高消费令》出台后,收回“赖债户”、“钉子户”80%的欠款,其经验就在于监督工作到位,惩罚无信动真格的。主要措施两条:一是公开曝光。法院在公告和媒体上公布举报电话,要求市民对被限制高消费的债务人进行监督;二是有偿举报,言而有信。一经查实,按执行到位金额巧%的比例从奖励基金中列支。上海市静安区法院在颁发《限制债务人高消费令》的同时,向债务人所在地工商、税务、银行、居委会、派出所、房地产登记机关发放《协助监督函》,请有关部门共同监督债务人高消费的行为,上述做法值得我省借鉴。

  我国学界对政府绩效治理的“内部问题”和技术性问题研究较多,对影响和制约政府绩效治理的社会生态环境的研究十分不够,在已发表的300多篇学术文献中,相关文献只占3%左右。本文试图从行政生态学的视角对政府绩效治理的社会环境要素进行分析,以揭示社会生态环境影响政府绩效治理的内在机理。

  生态分析是行政学和公共管理学研究的重要视角。20世纪40年代,美国学者约翰·高斯(Gaus)最先把生态学理论引入行政学研究领域,认为行政行为必须考虑到生态环境的因素。继高斯之后,美国学者弗雷德·雷格斯(Riggs) 运用生态学的理论与方法系统研究了行政制度和行政行为与社会环境的互动关系。

  作为一种新的政府治理工具,新公共管理背景下发展起来的政府绩效治理虽然具有技术中立的工具性特征,但它毕竟是西方经济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必然会受到社会生态的影响和制约。事实上,在发展程度比较接近的西方发达国家,其政府绩效治理体系和模式也有很大差异,这些差异主要缘于西方各国社会生态的不同。荷兰学者米姆巴(S.H. Mimba)等人认为,发展中国家存在政府绩效信息供给与需求非均衡的状况,利益相关者参与程度的不断提高导致他们对绩效信息的需求不断增长,但是由于这些国家的低制度能力(low-institutional capacity)和高水平,导致政府绩效信息供给不能满足绩效信息需求,最终出现“不满意的需求”状况。[1]这说明发展中国家的生态导致了政府绩效信息供给不足,从而影响了政府绩效治理的实施和运行。英国学者基恩·福克斯(Keith Faulks)指出:“无论是在国家影响力难于达到的群体中还是在大国里,任何一个治理机制运作的情况如何,不仅取决于一整套的安排,而且要依靠一种社会秩序观念的确立以及每个人在这种社会秩序中的定位。”[2]显然,政府绩效治理需要在一个适宜的社会生态中才能得以有效实施和运行并实现可持续发展,否则就会造成“绩效治理失灵”。

  那么影响政府绩效治理的生态要素有哪些?雷格斯认为,影响一个国家行政的最主要的生态要素有五个:1.经济要素,即一个国家的社会经济机制和生产力发展水平。2.社会要素,主要指各种社会组织。3.沟通网络,包括社会文化水平、使用语言状况、社会及通信和交通的状况。4.符号系统,包括神话、准则、典章在内的一整套符号系统。5.架构。[3] 根据行政生态学理论,我们把影响政府绩效治理的生态要素分为、经济和社会文化要素,这些要素杂然并存,相互交织,构成一个复杂的生态系统,以各种方式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和制约着政府绩效治理的过程和结果。为了揭示生态系统影响政府绩效治理的内在机理,我们从上述三种生态要素中分别选取两个关键变量进行分析,并构建分析框架(见图1)。需要说明的是,本项研究只是一种宏观性理论建构,相关观点和结论还需要在今后的研究中进行实证检验。

  1.化程度与政府绩效治理。选举是社会重要的参与方式,它决定了政府的合法性及其公共政策的走向。选举是评价政府绩效优劣的重要机制,正如市场是评价企业绩效优劣的重要机制一样。选举和市场的共同点就是都受竞争机制的支配,企业或政府只有创造出“顾客”满意的高绩效才能在竞争中取胜。无论是对于组织绩效还是个人绩效来说,竞争都是绩效产出的最根本的激励机制。在一个缺乏竞争或者不公平竞争的生态环境里,无论是政府还是企业都不可能创造出真正的高绩效。对于政府来说,政府绩效评价过程是一个基于公众导向的公共选择过程。竞争性选举不仅能够激励政府绩效产出,而且能够保证政府绩效符合作为选举者的公众需要,从而防止政府绩效治理的价值迷失。所以竞争性选举不仅是一种政府绩效生产的激励机制,而且也是一种政府绩效生产的价值决定机制。如果选举制度不成熟或者根本没有选举制度,就无法从有效解决政府绩效生产的激励问题和价值问题。

  2.权力集中程度与政府绩效治理。权力集中程度主要反映一个国家的的纵向权力配置关系。由于受到、经济、文化、宗教、民族和历史等因素的影响,世界上各个国家的纵向权力结构都存在差异。在集权型架构下,权力集中于上级政府,下级政府缺乏自,自上而下的单向度权力运行贯穿于政府治理的全过程。集权型架构下的政府绩效治理本质上是上级政府控制下级政府的一种工具,而不是改进组织绩效的一种手段。具体来说,集权型对政府绩效治理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上级政府往往会把维护上级权威、服从上级领导、具有全局观念作为考核下级政府的重要内容,下级政府的绩效生产往往会围绕上级政府提出的中心任务和战略安排而展开;全国各地政府绩效评估指标体系和指标权重分配具有高度的同质性和相似性;在政府绩效评估模式上,自上而下的内部评估占据主导地位,社会公众和第三方评估面临诸多困难;政府绩效评估的价值取向表现为“政府本位”,其评价活动往往从自身需要出发,较少考虑下级政府活动是否能满足公众需求。在分权型架构下,地方和下级政府拥有较多的自,社会具有较高的自治水平。在政府绩效治理的指标体系、评估模式以及评估的价值取向等方面与集权型架构下的政府绩效治理会有很大的差异性。美国学者Radin认为,美国《政府绩效与结果法案》所处的生态环境就是分权和授权的环境。[4]我国学者孟华在研究了美国政府绩效评估的经验后也认为,美国政府绩效评估体系的制度基础就是分权化的架构。[5]

  1.经济体制与政府绩效治理。作为一种政府管理工具,政府绩效治理成为西方发达国家推行政府改革创新、提高政府效能的重要手段。1993年颁布的美国《政府绩效与结果法案》清楚地写道,开展政府绩效评估并颁布该法案的目的是为了提高政府效率和管理能力,最终要落实在改善公共服务质量、建立和发展公共责任机制、提高公众满意度及增强公众对公共部门的信任。我国政府绩效治理开始于20世纪90年代中期,这个时期我国正处于从传统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轨阶段。政府绩效治理在我国政府管理中的应用和实施,既是学习西方发达国家的结果,也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内在要求。从西方国家和我国政府绩效治理产生和发展的历史来看,市场经济体制是政府绩效治理的经济生态基础。首先,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为了保证宏观经济协调运行,维护市场秩序,构建公平竞争环境,弥补市场失灵,必然全面干预社会经济生活,由此导致政府机构膨胀和权力扩张,从而引发行政成本增长和行政效率下降。在这种情况下,通过政府绩效治理来提高政府效能就成为必然选择。其次,市场经济所引发的贫富分化等问题需要政府建立以社会保障制度为核心的完善的公共服务体系,由此引发公共财政支出的巨额增长。由于公共财政主要来源是社会公众和私人部门缴纳的税收,所以纳税人对政府花钱办事的效率和效果就有了监督和评价的权利,这必然会促使政府回应公众诉求,尽量做到“少花钱,多办事,办好事”。 市场经济越发展、越成熟,政府绩效治理的内生动力和外在压力就越大,社会对于政府绩效生产的监控和参与绩效评价的需求就越强烈。再次,成熟的市场经济机制和发达的工商管理理论和技术方法为政府绩效治理创造了良好的经济条件和治理环境。政府可以借鉴和应用标杆管理、全面质量管理、目标管理、绩效管理、弹性化管理等多种企业管理工具,可以建立政府内部市场和引入竞争机制,以提升政府绩效,改善公共服务质量。

  2.经济发展状况与政府绩效治理。经济发展状况既是政府绩效治理的结果,又是政府绩效治理的深层环境和影响因素。首先,经济发展是政府绩效治理的物质基础。政府绩效治理所需要的物质技术手段以及必要的财政支持都需要以经济发展为前提。例如经济发达国家或地区的政府可以通过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的方式改善公共服务供给绩效,而在经济落后的国家或地区,由于公共财政短缺则没有能力推行这种服务模式。其次,经济发展状况影响政府绩效治理的指标体系。经济欠发达国家或地区的政府绩效治理指标体系中经济建设和GDP增长指标通常会占有较重,而经济发达国家或地区的政府绩效治理指标体系中非经济指标则占据主导地位。再次,经济发展状况影响政府绩效生产过程和结果。有学者研究表明[6],经济相对发达的地区,其政府整体绩效指数排序也相对靠前。这是因为,经济越发达,财政收入越高,政府能力就越强。从绩效激励的角度看半岛BOB,一个地区的经济发展状况对该地区政府官员的工资和奖金收入有直接影响,当绩效晋升激励机制失灵时,绩效工资奖金就成为重要的激励机制。但在经济欠发达或贫困地区,这种激励机制可能会因为地方财政短缺而失灵。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导致的政府官员“同工不同酬”现象可能成为影响政府绩效的重要变量。

  1.社会组织与政府绩效治理。首先,社会组织是社会资本的存在形式,而社会资本能够提高政府绩效。帕特南认为,社会资本是指“社会组织的特征,诸如信任、规范以及网络,它们能够通过协调的行动来提高社会效率。”[7]帕特南从1970年始用了20年的时间实证研究了意大利的公民传统和政府绩效的关系,研究证明,良好的公民传统所蕴含的丰富的社会资本能够提高政府绩效。他说:“我们的研究得出的第一个经验就是:社会环境和历史深刻地影响着制度的有效性。”[8]他进而从需求和供给的角度分析了社会资本促进政府绩效的机理:“在需求方,公民共同体的公民们基于信任、规范和网络,通过集体行动参与获得了更为有效的公共服务,在供给方,公民共同体与官员合作生产共同增加了政府绩效。”[9]其次,社会组织能够促进社会自治,基于参与、信任与合作的社会自治能够实现公共事务的自我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自我供给,大大降低政府的社会治理和服务成本,从而提高政府绩效。埃莉诺·奥斯特罗姆通过对“公地悲剧”、“囚徒困境”和“集体行动逻辑”等理论模型的分析和对小规模公共资源问题的实证研究,从理论上证明了人类社会的大量公共资源问题不一定要通过“利维坦”和产权私有化途径来解决,完全可以依靠自主组织和自主治理有效解决公共事务。[10]再次,社会组织参与政府绩效治理能够使政府绩效产出符合公共价值需求。社会组织具有社会整合功能,它能够把多元化的个体需求通过特有的机制整合为社会需求,进而凝聚为公共价值,并通过多种方式把这种公共价值需求传递给政府,从而最终影响政府绩效产出的结构和方向。包国宪教授指出:“政府绩效是一种社会建构,只有来源于社会的政府绩效才能获得合法性基础,也只有根植于社会的政府绩效才能产生其可持续提升的需要,这是政府绩效管理的根本动力。”[11]他在对新公共管理背景下政府绩效治理的缺陷进行反思的基础上,构建了以公共价值为基础的政府绩效治理模型。

  2.公民文化与政府绩效治理。阿尔蒙德和维巴认为“一个稳定的和有效的政府,不光是依靠政府结构和结构:它依靠人民所具有的对过程的取向——即文化。除非文化能够支持系统,否则,这种系统获得成功的机会将是渺茫的。”[12] 1997年,美国学者Tom W. Rice和Alexander F. Sumberg运用帕特南的研究模式从公民参与度、平等性、团结、信任与宽容度以及合作的社会架构四个公民文化维度对美国50个州的公民文化和政府绩效的关系进行了研究,结果证明公民文化对政府绩效有显著影响。[13]这是因为,公民文化的特质在于公民具有较强的参与意识,关注系统的输入与输出,而且参与被视为一种合乎理性的行为,所以公民文化是一种“理性—积极性”的文化模式。在这种文化模式下,社会公众更加关注政府绩效生产的数量和质量,参与政府绩效生产过程,对政府绩效产出进行评价,所以,社会公众既是政府绩效的“生产者”、“参与者”,也是政府绩效的“消费者”、“评价者”半岛BOB。公民文化是政府绩效治理适宜的文化生态。

  上述研究表明,社会生态环境对政府绩效治理的实施和运行存在重要影响。不同国家或一个国家不同地区政府绩效治理的差异性实际上都是特定社会生态环境影响的结果。我国政府绩效治理过程中出现的一些问题可以运用这一结论进行解释。第一,政府绩效生产的激励问题。由于我国政府官员危机感仍显不足,导致政府绩效生产缺乏有效激励。学者周黎安通过研究发现,中国政府官员的晋升锦标赛激励模式是中国经济奇迹产生的重要根源,但晋升锦标赛存在的缺陷就是其激励官员的目标与政府职能的合理设计之间存在严重冲突,根本的解决之道是让公众对政府施政的满意度进入官员的考核过程,引入差额选举的方式,让公众意愿能够影响官员的仕途。[14]第二,政府绩效信息的公开问题。在现有体制下,由于没有足够的压力和社会压力,我国政府绩效信息缺乏公开性和透明性,导致公众无法对政府绩效进行评价,也无法监督政府的行为。第三,政府绩效生产的价值问题。“在西方,政府绩效的价值建构是通过成熟的代议制及公民社会建设来实现的。”[15]而在我国,政府产出的是“政绩”,并不全是绩效。第四,政府绩效评价的指标问题。我国政府绩效评价指标体系中上级对下级的“控制性指标”占有较例,导致下级政府的工作重心就是完成上级交办的任务,本级政府工作缺乏自主性和创造性。“一票否决”指标的设定使下级政府始终处于疲于应付的危机管理状态,政府的常态化科学管理和公共服务功能受到严重影响。第五,政府绩效评价的模式问题。我国政府绩效评价中的公众参与还缺乏稳定的机制和途径。专业机构的第三方评价由于缺乏政府配合和支持以及政府对评价结果的选择性接受和认可而遭遇尴尬处境。上述这些问题都是由现阶段中国的特定环境造成的,仅仅从技术层面很难解决,只能通过不断改革和发展,优化政府绩效治理的社会生态环境。

  [6]郑方辉,尚虎平.2011中国地方政府绩效评价[M]. 北京:新华出版社,2011.26.

  [11]包国宪,王学军.以公共价值为基础的政府绩效治理——源起、架构与研究问题[J].公共管理学报,2012(2).

  [12]加布里埃尔·A.阿尔蒙德,西德尼·维巴.公民文化——五个国家的态度和制[M]. 上海:东方出版社,2008.443,23.

  [15]包国宪,王学军.以公共价值为基础的政府绩效治理——源起、架构与研究问题[J].公共管理学报,2012(2).

  (作者:史传林,兰州大学管理学院博士研究生,华南农业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院长、副教授,广州510640;包国宪,兰州大学管理学院院长,中国地方政府绩效评价中心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兰州730000)

  摘要:笔者组织学生对北京地区消费环境进行了一次较深入的社会调查。对社会调查的数据进行了必要的统计、分析。结论是:消费者在消费中普遍关注诸如:食品安全、添加剂;商品质量问题;商品价格不实;虚假广告、宣传;个人信息泄露;网络购物退货难等等问题。根据调查结果,笔者提出了在消费法律、法规的制定中,重视法律的可操作性,建立公正的程序;加大商家违法的成本;提高商家的法律、道德意识等方面改善消费环境,使消费者不再为食品安全、商品质量,虚假宣传、信息被泄露担忧,将购物环境引向良性循环的正确方向。

  2013年6月-11月期间笔者组织约200名学生对北京的消费者进行一次社会调查。社会调查采取访问式(采访式),每个学生访问人数12-15人。学生外出调查地点自选,以商场出入口、繁华街道地域为宜。调查数据统计及分析,引起笔者对市场方面法律与消费环境的改善的探讨。在当前消费环境中,我们只有制定更加严格的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律及配套的法规,才能逐步完善消费环境,净化市场,使消费者吃上放心的食品,用放心的商品,接受放心的服务。让商业软实力,良好的消费环境成为商品流通业的资源之一,与中国改革开放35年的成果相适应。

  此次消费环境社会调查询问受访者(消费者)如下问题:1、您在买东西、理发、、打车等接受服务时,哪个法律对您的保护最大?2、您在买东西、理发、、打车等接受服务时,还需要哪些法律保护您或管理商家?3、您认为:在买东西、理发、、打车等接受服务时,最需要法律管理的商家行为有哪些?3个问题均依次列举。

  您在买东西、理发、、打车等接受服务时,哪个法律对您的保护最大?排在第1-12位的法律是:

  提到排在第13-15位的法律包括:《刑法》;《专利法》;《票据法》。提到的还有包括:三包法规;《烟草专卖法》;《民事诉讼法》;《侵权责任法》;《物权法》。

  有些受访者没有提到法律, 提到法律中的某一项权利对自己的保护,例如:《消费者权利保》中的“知情权”“公平交易权”“自主选择权”;《合同法》中的“违约责任”等。

  还有的受访者提到已废止的《食品卫生法》;有的提到并不存在的法律《食品包装法》;《工商法》等。有受访者回答“不清楚”。

  您在买东西、理发、、打车等接受服务时,还需要哪些法律保护您管理商家?(受访者有效问卷的40%左右回答:不知道,不清楚)除回答不知道的受访者外,排在前13位的法律是:

  受访者提及的第14-16的是:《市场产品(食品)管理法》(当前不存在);《民法》;《售后服务管理法》(当前不存在)。

  受访者还提及到: 《侵权责任法》;《退换货法》(当前不存在);《公平交易法》(当前不存在);《反欺诈法》(当前不存在)《网购信息保》(当前不存在)等。

  受访者提及的应该由法律管理的商家商业行为,包括:霸王条款行为、假冒商标、知识产权行为、销售中的计量行为、食品销售前行为的管理、提供商品真实信息的管理、三包权的实施行为、保险理赔的行为、商家行贿的行为、黑出租太多、吃饭不开行为、盗版现象、地沟油、打车绕路拒载、旅游景点价格太贵等商家行为。

  第一个问题:您在买东西、理发、、打车等接受服务时,哪个法律对您的保护最大?排在前10位的法律依次是:《消费者权益保》《食品安全法》《价格法》《合同法》《商标法》《产品质量法》《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计量法》《反垄断法》。第一位的《消费者权益保》在有效的受访者1499人中达到1245人,占比83.06%;第二位的《食品安全法》1015人,占比67.71%;第三位的《价格法》434人,占比28.95%。看来《消费者权益保》颁布21年来已经深入人心。《食品安全法》虽2009年2月28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颁布、实施时间不长,但是消费者知之甚广半岛BOB,成为仅次于《消费者权益保》排序第二法律。然后是《价格法》,《价格法》排在第三位出乎笔者的预料,应该是消费者感觉到价格方面有问题。

  第二个问题:您在买东西、理发、、打车等接受服务时,还需要哪些法律保护您或管理商家?受访者有效问卷的40%左右,即约610人回答:不知道,不清楚,除不知道、不清楚这一问题的受访者外,排在前10位的法律依次是:《食品安全法》,受访者有354人提及;《消费者权益保障法》,受访者267人提及;《合同法》,受访者190提及;《广告法》,包括《明星代言的规定》(当前不存在的规定);《价格法》;《产品质量法》;《网络购物退货法》《网络购物信息保》《网络消费者知情权规定》(当前不存在的法律、法规);《产品质量法》存在,《商品品质安全法》(当前不存在法律);《服务信任、态度法》《服务标准规定》(当前不存在法律);《反垄断法》,《反垄断反暴利法》(当前不存在法律)。

  对上述调查结果概括为:受访者购买商品、接受服务时,需要保护自己,规管束商家的法律,第一、食品安全方面的法律;第二、消费者权益保律;第三、商家买卖合同违约方面的法律、法规;第四、广告真实、明星代言方面的法律、法规;第五、价格方面的法律,第六、产品质量方面的法律法规;第七、反不正当竞争法律;第八、网络购物方面的法律、法规,主要集中在网络购物退货、网络购物信息保护、消费者网络知情权三大方面;第九、服务信任(诚信)态度方面的法律、法规;第十、反垄断、反暴力方面的法律。

  第三个问题:您认为:在买东西、理发、、打车等接受服务时,最需要法律管理的商家行为有哪些?最需要法律管理、管束的商家的商业行为依次是:第一、食品安全类,包括:食品安全、食品保质期过期、食品添加剂等行为(受访者739人提及,占1499人的49.30%);第二、商品(产品)质量类(受访者720人提及,占1499人的48.03%);第三、服务质量类,包括:售后服务、服务质量、服务标准等(646人提及,占受访者43.06%);第四、价格类。包括:商品的价格控制、商家的价格行为、商家的价格欺诈等(484人提及,占比32.29%);第五、商家销售商品以次充好、以假充真,山寨产品、欺诈行为等(372人提及);第六、虚假宣传、商家不讲诚信类,包括明星代言虚假宣传、商家虚假商业宣传行为、虚假促销行为、不讲诚信行为等(364人提及);第七、购买商品后,退货难类;第八、商品出现问题后,索赔难等;第九、消费者权益保护较难,包括:商家侵害消费者知情权、公平交易、商品销售缺斤短两、销售、商家返券、办理会员卡及商家与黄牛串通行为等。第十、商业垄断行为、商家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类,例如:商家反复推销行为、产品减量不减价、商家泄露获取的消费者隐私(医院将孕妇生小孩的信息透露给奶粉生产企业)等等。

  第一、商品、产品质量( 排序第二),商家销售商品以次充好、以假充真,山寨产品、欺诈行为(排序第五),两项均涉及消费者对商品、产品,包括:商品以次充好、以假充真,山寨产品、欺诈行为的关注。

  第三、服务质量,包括:商品的售后服务质量,包括:购买商品,特别是网络购物后的退货难(排序第七);服务业本身的质量、服务标准等问题。

  第五、虚假宣传、商家不讲诚信类,包括明星代言虚假宣传、商家商业虚假宣传行为、虚假促销行为、不讲诚信行为等,有的受访者问卷记载:已经不再相信明星的广告宣传、产品代言了。

  上述排序的消费者关注问题,基本反映当前我国消费环境中存在较多的问题,概括我国的消费状况。在商品的质量,食品安全、价格虚高,虚假宣传、服务质量等方面仍然不如人意。

  消费环境的恶劣已提升了消费者的法律素质。消费者在如此的消费环境中,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已深入人心。从问卷中可以看出:受访的消费者中1245人知道有《消费者权益保》,占比达83.06%;有1015人知道《食品安全法》,占比67.71%;有近30%的知道《价格法》。还有相当数量的受访者知道《合同法》《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说明:消费者的法律素质已经很高。

  受访者在回答第二个问题,“……还需要哪些法律保护您管理商家?”时,除40%回答:“不知道、不清楚”外,有354人回答《食品安全法》,占比23.62%;有267人回答《消费者权益保障法》,占比17.81%。紧随其后的是:《合同法》《广告法》。说明:受访者认为现有的关于消费方面的法律对消费的保护仍有不足的地方。

  部分的受访者还提及目前在消费方面不存在的《广告真实性管理法》《网络购物退货法》《网络购物信息保》《网络消费者知情权规定》《反垄断反暴利法》等,说明:受访者在消费时,注意到在上述方面存在问题。

  《消费者权益保》是维护消费者权益法律中可操作性最强的。1993年八届第四次会通过,2013年10月25日十二届第五次会会第二次修正的《消费者权益保》于2014年3月15日实施。新《消法》亮点概括为:1、商业欺诈行为由原法的一赔二,改为三倍赔偿,即一赔四;2、商家合法消费者信息需保密,即消费者隐私权;3、网络购物七天无理由退货;4、关于人的健康方面的虚假广告代言明星需承担连带责任;5、网络购物,产生纠纷找不到或网络平台不能提供销售者,消费者可向网络平台主张赔偿;6、耐用消费品6个月内,出现瑕疵或问题,由销售者证明瑕疵,及耐用消费品举证责任倒置 ;7、经营者行政责任加重。虽可操作性最强,但仍需配套法规支持,使其操作性覆盖更广。如:《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规定: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发生发动机、变速器累计更换2次后,或者发动机、变速器的同一主要零件因其质量问题,累计更换2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发动机、变速器与其主要零件更换次数不重复计算情况”,消费者选择更换或退货的,销售者应当负责更换或退货。但笔者曾协助为一家庭轿车消费者处理变速器问题车。该轿车高速路行驶,瞬间失速,停车再次行驶正常,经检查为变速器问题,两次修理后仍有问题,因其关系到安全,消费者欲换车,该轿车经销商对变速器只修不换。使该车不能达到《家用汽车“三包”》规定的条件。包括《消费者权益保》在内均无从适用。这种只修的情况,缺少了在什么问题、状况出现,必须更换变速器的规定,使“三包”难以落到实处,消费者权益难以维护。

  因此, 应制定《消费者权益保》的配套可操作的法律、法规,使《消费者权益保》能够落到实处。其他的消费者权益保律也应向《消费者权益保》一样具有实际操作意义。

  2009年《食品安全法》有两点新意:第一,确立食品赔偿的十倍赔偿额度;第二,规定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但正像北京某大型商业有限公司慈云寺店卖过期奶酪,消费共计148.4元。在证据确凿的事实面前,该店负责人也只同意退货并赔偿500元。而十倍赔偿是1484元。经营者一般会顽强的抗拒十倍的赔偿。[1]这使消费者不得不诉讼解决,而诉讼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因消费者的法定的赔偿要求得不到满足,或商家故意拖延时,一旦通过诉讼,应规定经营者对消费者除法定的赔偿外,应进行一定数额的精神赔偿,加大对经营者由于故意不赔或拖延赔偿的惩罚力度。同时也使消费者能够对自身因诉讼而加大的维权成本进行必要的补偿。

  2014年6月23日提请全国会审议《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修订草案对2009年通过实施的食品安全法作了大幅度修改,旨在“为最严格的食品安全监管提供体制制度保障。”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张勇(微博)受国务院委托23日向十二届全国会第九次会议作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的说明时表示,现行食品安全法对规范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半岛BOB、保障食品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食品安全整体水平得到提升,食品安全形势总体稳中向好。他说“与此同时,我国食品企业违法生产经营现象依然存在,食品安全事件时有发生,监管体制、手段和制度等尚不能完全适应食品安全需要,法律责任偏轻、重典治乱威慑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食品安全形势依然严峻。”近几年来,“地沟油”、“染色馒头”、“毒豆芽”等食品安全事件仍不时被媒体报道。

  张勇表示,修订的总体思路:更加突出预防为主、风险防范;建立最严格的全过程监管制度;建立最严格的各方法律责任制度。综合运用民事、行政、刑事等手段,对违法生产经营者实行最严厉的处罚,对失职渎职的地方政府和监管部门实行最严肃的问责,对违法作业的检验机构等实行最严格的追责;实行食品安全社会共治。

  在建立最严格的法律责任制度方面,突出民事赔偿责任。规定实行首负责任制,要求接到消费者赔偿请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同时完善了消费者在法定情形下可以要求十倍价款或者三倍损失的惩罚性赔偿金制度。

  修订草案还加大了行政处罚力度。对在食品中添加有毒有害物质等性质恶劣的违法行为,规定直接吊销许可证,并处最高为货值金额三十倍的罚款;对明知从事上述严重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场所或者向其销售违禁物质的主体,规定了最高二十万元的罚款;对因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出具虚假检验报告受到开除处分的食品检验机构人员,规定终身禁止从事食品检验工作。

  修订草案细化并加重对失职的地方政府负责人和食品安全监管人员的处分。依照规定的职责逐项设定相应的法律责任,细化处分规定;增设地方政府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的情形;设置监管“高压线”,对有瞒报、谎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等三种行为的,直接给予开除处分。?[2]

  修订实施5年的现行《食品安全法》以改变当前食品安全令人堪忧状况。使消费者食用符合安全要求的放心食品。其他的维护消费者法律也像《食品安全法》一样,让食品、商品的生产者、经营者,包括监管者感到一旦触犯了法律红线,侵犯了消费者的权益,责任之重让他们心颤。

  2014《消费者权益保》已有对消费者信息保护的规定,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经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但对经营者泄露了消费者的信息的责任规定的不明确。只是经营者防止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泄露消费者的信息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措施不力泄露,一种是故意为之。两种情况责任是什么?没有明确规定。

  “近年来,个人信息遭泄露的事件频频发生,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严重困扰。一觉醒来查账,百万存款消失;网银交易刷卡,账户口令被盗;知名网站CSDN发生“泄密门”,600万网民密码丢失??信息买卖、信息,利用个人信息打开的一个个犯罪“黑洞”正在侵蚀着人们的安全底线。信息泄露已经成为影响亿万群众生活的新的民生问题。??”文章还说:“信息买卖日益猖獗,个人信息遭商家猎取。公民个人信息被泄露的现象已是司空见惯,你去售楼处买房,出不了三天,家装公司就会打电话向你推销装修;你去车市买车,很快就会有人向你推销保险。??秘密就在于商家已经将你“卖”了。??曾有一家公司出售了1.5亿条个人信息,每条要价0.3元到1.5元。面对个人信息被盗、被出售,公众很烦心,也很无奈。??一家装修公司的工作人员陈某某告诉半月谈记者,在某市,??一些公司花钱到物业或售楼处购买业主资料,挨个打电话推销。一份名单上有三四百个业主,只要能做成两三笔生意就够本了。2012年1月初,某市一论坛网帖称“常州十几万中小学生家长信息遭泄露”。从卖家的一张截图中可以看到西新桥某小学五年级学生的班级、学号、姓名、手机号码等信息。这些信息被众多培训机构获得后,进行了轰炸式的宣传与推销。”[3]这些公众信息的泄露非《消费者权益保》所能约束的,应有专门的法律对公众(消费者)的信息进行保护,明确在“泄密门”情况下,泄露了公众的个人信息应承担什么责任。首先,让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泄露者承担难以承担的民事责任,让泄露者倾家荡产。其次,更加明确的将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泄露与我国《刑法》衔接,使其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让不法经营者不敢胆大妄为。

  保护消费者权益、利益的法律的其他空白点,也应逐步建立完善的法律法规进行规定、调整。例如:《反暴利法》;现有的《广告法》的修订;与《消费者权益保》相配套的网络购物七天无理由退货的法规等。

  使消费者的权益保护构成较完整的法律、法规、规章体系,通过法律规则建立公正的市场秩序,从根本上改变当前消费者在购物、接受服务时,包括:食品安全、添加剂;商品质量问题;商品价格不实;虚假广告、宣传;个人信息泄露;网络购物退货难等等方方面面的各种担忧,改善当前的消费环境。

  上述说的是法律、法规,从商家的角度,提高商家的法律、道德意识是保护消费者权益必不可少的选项。任何好的法律、法规,健全的法律体系,都需要人的遵守、执行。

  再健全的法律也有漏洞可供商家规避。这就需要商家有遵守法律、法规的自觉性。对法律、法规自觉的遵守是法律执行到位的最根本的条件,提高商家的法律意识是达到自觉的前提。所以,我们应通过教育、法律执行的示范、责任的警示提高商家的法律意识。使商家对法律的遵守从不自觉到自觉。通过执法程序、制度的设计,引导、指导、培养流通企业遵守流通法律习惯,使遵守流通法律成为流通业企业的自觉行为。

  同时,我们还需引导商家逐步提高道德水准,不违法是商家经营的底线,提高他们的道德意识,以自觉维护消费者的权益为荣,以采取投机取巧的方式,损害消费者的权益为耻。从道德的层面达到改善消费环境的目标。当然在当前的消费环境中,这是一个长期、艰巨的工作。但我们必须向这个目标不懈的努力。

  在消费者权益保律的立法,形成准确规范流通法律体系的基础上,还应明确商家违法行为的监督、管理机关。保护消费权益法律方面,明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物价管理部门等管理机构在维护消费者权益的职责、权限和处理纠纷及违法行为的程序。物价管理部门在反不正当竞争、反垄断、反暴利方面的职责、权限、调查、处理违法行为的程序。使上述法律、法规、规章贯彻到流通领域中去。明确食品安全、添加剂;商品质量问题;商品价格不实;虚假广告、宣传;个人信息泄露;网络购物退货难等方面的监督检查机关,将消费者反映较强烈的问题的查处工作落实到位。做到商家如果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有人管,具体的查处措施落到具体的商家,而不是查处时,雷声大,雨点小。商家遮遮掩掩;消费者维权成本大,失去耐心,使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成为恶性循环。我们强调认真查处,件件落实,就是要使消费维权纳入良性循环。

  司法部门受理经营者侵害消费者的案件后,只要事实清楚,金额不大,证据确凿,法律依据明确,应快速审理,迅速判决。让被侵害者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且迅捷的司法保护,引导流通企业价值观向守法、诚信方向转变。

  通过流通领域法律的严格的执法、被侵权人可操作的包括诉讼在内的维权方法的落到实处,迅捷有效的行政、司法保护,从而为建立良好的消费法律环境提供行政、司法保障。

  从本次社会调查问卷的分析结果,我们可以看出消费者的法律意识、维权意识均达到一定的高度,在回答第二个问题时,仍有610受访者回答:“不知道、不清楚”,因此,还需通过我们相关部门的宣传,特别是2014年新《消费者权益保》的宣传,培育消费者的法律意识、维权意识,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当作消费过程中的常态。

  综上,经过长时间的不懈努力,逐渐在良好的法律环境中,孕育出我们的良好消费环境,并使良好的消费环境成为我国不可替代的商业资源之一。让消费者在消费、包括购买商品、特别是食品,接受服务时,不再有各种各样的担心、忧虑。

  [1] 中国网络电视台,新闻台,新闻中心时间:2011年08月16日16:00,来源:中国经济网,北京8月16日讯(记者 李方 通讯员 赵萌)

  [2] 易网财经,网易首页,财经频道,2014-06-23,20:17:10,来源:新华网,新华网北京6月23日电(记者孟娜、程卓、胡浩)

  近年来,随着可持续金融、环境金融等新兴概念的不断深入研究,环境与社会风险逐渐成为全面风险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学者发现,对于大多数银行而言,可持续发展就是将环境与社会风险纳入到银行提供的产品与服务中(Thompson and Cowton,2004)。在金融领域,所谓风险,简而言之即为不确定性。对银行而言,如果能确保借款人能够偿还或者提供有价值的抵押品,环境与社会风险就变得不再重要。因此,实质上,银行真正关心的是环境与社会风险可能导致的经济损失,即环境导致的经济风险(environment-induced economic risk)。

  从内容上来讲,在多数情况下银行面临的环境与社会风险,是一种间接风险,包括两种类型。第一种类型是信用违约风险,主要针对银行的业务,包含两种情形。第一种情形,当借款企业造成环境或者社会负面影响,受到相关环境法律法规惩罚或者导致消费者对其产品的质疑,导致企业经营情况受损,还款出现困难,导致违约风险;第二种情形,企业抵押物贬值,从而可能造成银行经济损失。第二种类型是声誉风险。尽管借款企业的行为会受到法律等约束,利益相关者却逐渐认识到,如果企业发生破坏环境的行为,金融机构的资助也需要负有责任,即使其融资行为在合规范围内(Coulson and Dixon,1995),也会对其声誉带来负面效应。

  然而,我国银行业环境与社会风险管理发展时间较短,成熟度较低。特别是相较于发达国家银行业,在相关理念的认知、实施流程的设计、管理体系的建设、人才培养等方面,都处于较低水平。因此,客观分析自身发展情况,寻找与发达国家先进水平之间的差距,汲取先进经验就显得尤为重要。本文将主要研究国内银行环境与社会风险管理现状以及与全球银行业环境与社会风险管理进行对比研究,以此来寻找差距,进一步寻找改进方向。

  由于国外起步较早,金融业发展成熟度高,针对金融机构的环境与社会风险管理的研究成果较多,关注点为如何标准化环境与社会风险管理,并能够纳入到银行业务管理流程中(Mandal,2013; Peralta and Figge,2011)。Weber (2005)利用调查问卷与深度访谈形式,探讨了商业银行如何建立环境与社会风险管理方法。Weber 等 (2008)实证分析了如何将环境与社会风险纳入信贷风险评估。Weber的研究成果肯定了环境与社会风险评估对于信贷风险评估的正面作用,并利用调查问卷等手段形成了实证研究。虽然这样的实证研究数据基础的牢固性有待商榷,但是对于一直局限于定性研究的环境与社会风险管理研究是重要的突破。

  鉴于目前国内金融领域对环境与社会风险尚处于探索阶段,对环境与社会风险的研究也处于初级阶段,研究内容多为描述性的定性研究,以及对国外先进经验的总结。胡乃武与曹大伟(2011)对中国商业银行环境风险管理的现状进行总结后,设计了商业银行环境风险指标体系框架;郑冲(2012)总结国际银行业先进的环境风险管理经验,并以此为基础对我国银行业环境与社会风险管理提出政策建议。陈伟光与卢丽红(2011)分析了我国绿色信贷的困难因素,并提出建设环境风险管理框架。

  Coulson(2002)与UNEPFI(2007a)的研究为后来者研究环境与社会风险提供了研究基础,特别是针对如何将环境与社会风险纳入信贷风险管理流程的研究框架。该框架由三个主要部分组成:一是环境与社会风险管理系统的政策制定,反映了组织机构内部对环境与社会风险管理系统的认知与重视程度;二是环境与社会风险管理措施,是其环境与社会风险管理体系是否完整的重要标志;三是如何将环境与社会风险管理体系纳入整个组织的管理流程,包括整个组织对ESRM(供应商协同系统)的管理、监督、信息披露等等。这三个主要组成部分基本反映了银行对可持续发展、环境等问题认知的阶段性变化:从抵触、预防、主动采取措施到可持续发展(Jeucken,2004)。Lundgren and Catasus(2000) 将银行业对环境与社会风险的态度转化过程,总结为“将物理措施(只是关注自身环境与社会情况)演变为非物质措施(关注核心业务的环境与社会情况)”。

  在本文中,我们以上述框架作为基础,根据获得数据样本信息,建立了四个一级模块:ESRM政策框架、ESRM实施方法、ESRM纳入流程、ESRM外部影响因素(表1所示)。在ESRM政策框架中包含四个二级模块:政策范围,组织结构,产品覆盖面和涵盖因素。这四个二级模块涵盖了政策的制定、职能部门、适用范围、内容丰富程度等多个方面。前两个二级模块反映了ESRM政策在银行组织架构中作为一般功能性政策的作用,涵盖了从适用于所有部门的政策应用到银行特定业务的功能性政策。这也使得环境与社会风险管理与信用风险管理有机结合(Coulson,2002)。我们根据UNEP FI(2007a,2007b)确定ESRM政策适用范围覆盖的产品分类:项目融资、企业、个人和中小企业零售,并作为本研究的产品范围。涵盖因素的选取是考虑到气候变化问题、生物多样性、文物保护等逐渐成为可持续发展的重点关注问题(Mulder, 2007)。

  在ESRM实施方法模块包括三个二级模块,即评估优先级、实施工具以及评估流程。本文按照赤道原则(2013)所规定的评估流程来设定衡量指标,在ESRM纳入流程这一模块中,根据全球报告倡议组织金融行业《可持续发展指南》(GRI 4.0)(2013)和Weber(2012)的研究结果,采用了一般性报告、趋势分析报告、重要财务报告等层次分类来衡量信息披露情况。在外部影响因素这一模块中,我们设置了自愿性准则的签署与绿色激励作为两个二级模块。针对自愿准则,本文选取了目前影响力较大、签署成员较多的两个自愿原则:赤道原则与UNEP FI。截止到2014年,二者分别签署的金融机构数量为80家与230家。 同时,这两项自愿准则都针对环境与社会风险建立了详细的评估准则与流程。绿色激励模块的设立,主要目的是为了探究对可持续发展的关注与企业经营效益之间的关系。Weber(2005)认为可持续发展作为一种新的价值驱动以及新的商业机遇,能够对股东价值产生积极的影响。因此,本文将开发绿色金融产品、制定绿色战略目标、是否将环境与社会风险表现纳入绩效考核纳入本文建立的评估指标体系。

  结合银行信息披露,依次对上述评估指标体系中的指标进行赋值,从而得到银行的环境与社会管理体系表现的整体评价。 指标赋值区间为[0,1],如果银行满足指标的要求,即该项指标赋值为1;否则赋值为0。对于一些指标信息缺失或者信息表达不明确,均赋值为0。基于评估体系结果,本文将采用对应分析法、最优尺度分析法、差距分析法以及Fisher’s检验方法,分别对国内银行之间、不同国家银行之间以及不同因素之间所关联的环境与社会管理体系进行比较分析,从而对当前不同国家、不同管理体制下的银行在环境与社会风险管理体系方面的表现有一个直观的了解。

  本文选取银行总资产占该国银行业总资产份额70%以上的银行作为样本,样本由来自五大洲隶属于9个国家的242家银行组成。其中,中国银行业样本由国有银行(包括三大政策性银行)、股份制银行、城市商业银行组成,共有166家银行。其余澳大利亚、美国、日本、俄罗斯、韩国、加拿大、英国、南非的银行样本由占该国银行业总资产比重70%以上、总资产由大自小排名的银行组成,样本概况如表2所示。

  评估体系中,指标数据来源为各家银行2009年-2013年的社会责任报告、可持续发展报告、年度报告以及官方网站信息。样本银行或是受到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或是受到赤道原则或者GRI等组织的要求,这些报告往往能够披露企业对环境、社会问题等的制度、管理结构、组织形式等等信息。

  依据评估体系赋值结果,对我国银行业的ESRM表现进行了分类:总分值位于[0,20]为ESRM-M组;20分以上为ESRM-H组,0分为ESRM-L组。分别采用对应分析方法与最优尺度分析方法得到以下对比分析结果。

  图1为中国银行业不同管理体制的银行ESRM表现的对应分析图,横轴为各类银行ESRM表现,纵轴为依据管理体制分类银行。从图1可以看到,样本中三种体制的银行关于ESRM的表现差异分明。城市商业行业银行几乎与ESRM-L的位置相重合;股份制银行与ESRM-M位置最接近;国有银行与ESRM-H的位置最接近。同时三种类型的银行之间的距离相差甚远,说明在ESRM表现方面,差异较大。这一结果通过卡方检验值得到再次证明(chi2=136.7,p=0.000)。

  就整体而言,国有银行优于股份制银行,股份制银行优于城市商业银行。此外,虽然国有银行的ESRM表现要优于其他两种类型的银行,但是国有银行与ESRM-H的距离要远大于股份制银行与ESRM-M之间的距离。根据ESRM三种表现的位置距离说明,ESRM-M与ESRM-H之间的差距远大于其与ESRM-L之间的距离。这一结果也较为容易理解,目前中国的城市商业银行中除了少数几家了社会责任报告外,多数银行对环境、社会责任的概念意识尚浅,数量较多的城市商业银行银行在年度报告与官方网站上甚至找不到环境与社会风险的相关信息。主要股份制银行作为上市银行,受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制度约束以及各方面制度建设较为完善,情况要远好于城市商业银行。国有银行虽然整体情况好于股份制银行,但是从图中可以看出,国有银行距离ESRM-H的距离较大,说明我国银行业整体的ESRM表现仍然有待提高。

  图2是以国家为纵轴,ESRM表现为横轴的对应分析图,显示国家与ESRM之间的强关联性。在所选样本中,只有中国与俄罗斯处在了ESRM-L的区域范围内,韩国与南非处于ESRM-M的区域范围内;澳大利亚与英国处于ESRM-M与ESRM-H之间,剩余国家处于ESRM-H区域范围内。发达国家由于严苛的环境与社会方面的法律约束,使得大部分发达国家银行的ESRM表现较好。而我国银行业ESRM表现较差的主要原因在于数量众多的城市商业银行表现得分偏低,原因如前所述。如果将城市商业银行从中国的样本中剔除,会得到如图3结果所示。

  可以看到,剔除城市商业银行之后,中国银行业超越了南非,进入了ESRM-M的区域范围。鉴于中国城市商业银行数量众多,但是资产总量偏小,这一结果相对客观地反映了我国银行业目前ESRM的真实管理水平。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银行业ESRM表现与发达国家差距仍然较大,但是进步较为明显。

  从图4可以看到,我国银行业受绿色激励的影响要远大于自愿原则的影响,主要原因是银行业监管部门出台的一系列绿色信贷等政策对于商业银行在开发绿色产品、开拓绿色业务等具有相当的激励作用。多数国有银行与股份制银行的官方信息中,都可以找到其进一步拓展绿色信贷业务、树立绿色发展战略目标的信息。当然,也不得不承认,国内银行业发展绿色信贷多是受到监管部门的政策指引,而非出自于内部动力,这也恰恰解释了我国银行签署自愿性原则的比例较低这一现象。

  第一,针对环境与社会风险管理表现,与国际银行业相比,国内整体处于中等水平,但落后于发达国家银行业;国有银行整体表现要优于股份制与城市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表现较差。从指标分析中可以看到,我国银行业在环境与社会风险管理方面在不断进步。但是多数进步来源于监管部门的政策指引,银行业对环境与社会风险的主动干预意识不足。

  社会排斥概念被普遍认为最早于20世纪70年代出现在法国。社会排斥最初主要是指个人与整个社会各个方面之间联系的纽带被削弱甚至断裂的一系列过程,其涵义随时代变迁而日益丰富,到了90年代,社会排斥已将公民及社会权利的否定或未实现这一内涵包括在内。尽管目前对社会排斥尚无一个大家都认同的界定,但由于这一概念从多方面拓宽了对社会问题的认识视野,如今正被越来越多的国家所接纳,并逐渐发展出适合各国国情的社会排斥理论,社会排斥理论应用领域也由原来的贫困问题、弱势群体等领域向其不断扩展。中国学者也将其引入进行本土的社会学研究,用于解释当今社会转型时期出现的一些社会问题。

  其一,从研究领域来看,社会排斥理论主要被用于对传统社会问题进行阐释,而对自然环境领域却鲜有涉足。由于社会排斥理论为研究社会问题提供了一个新视角,因此学者们纷纷从社会排斥角度探讨一些传统社会问题的深层根源。其中首当其冲的是贫困问题。社会排斥概念最初就是西方学者在研究由经济重建引起的新贫困问题的过程中逐渐形成的,且至今仍是贫困原因探究和解决方案中的一个核心理念。其次是失业问题半岛BOB。西方学者曾从劳动力市场角度对社会排斥进行概念界定,认为社会排斥主要是失业或排斥出劳动力市场。再次是住房问题。由于居住质量总是同经济状况相联系,因而居住区位也是社会排斥的重要原因。住房所体现的社会排斥在西方曾一度被忽略,直到1995年才有学者开始研究住房和社会排斥之间的关系。此外,教育、两极分化、人口流动等问题也是社会排斥理论常涉足的领域。

  然而,对于自然环境这一在许多主流社会学者眼中仍颇具争议的领域,引入社会排斥理论进行分析是否适合呢?环境问题在许多人的记忆中似乎一直被认为是自然界出了问题,而随着我们对环境问题认识的深入,尤其是随着社会学在环境领域的介入,亦即环境社会学这门分支学科的兴起,如今我们愈益清晰地认识到,环境问题越来越表现为不同利益群体之间的矛盾。环境问题研究的基本脉络正由侧重资源匮乏转变为不利社会环境,由探究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转变为个体、社会与自然三者的互动关系。环境恶化的主要成因也由注重影响环境的自然物质层面转变为社会文化层面,由技术工具性因素为主转变成社会结构性因素为主。因此,就这一视角而言,笔者认为同样可从社会排斥角度来挖掘环境问题的深层社会根源。

  况且,从社会排斥内涵的发展变化可知,虽然社会排斥概念最初源于贫困研究,但如今其内涵早已演变为将公民及社会权利否定或未实现包含在内。社会排斥理论不仅关注收入缺乏,更强调社会参与、社会权利义务及社会道德秩序等诸多社会内容的缺乏。可见,社会排斥问题同样可从权利否定或未充分实现这一角度来分析。而环境权益作为公民众多社会权利中的一种,其被否定或未得到充分实现的状态也理所当然能纳入社会排斥理论框架的范畴。

  此外,在西方社会排斥理论框架中,有一个被广泛使用的理论范式,它便是斯尔维(Silver,1995)和德汉(DeHa明,1998)提出的著名的三个范式:团结型范式(SolidarityParadigm)、特殊型范式(Specialization Paradigm)和垄断型范式(Monopoly Paradigm)。其中团结型范式强调社会排斥是指个人与整个社会之间诸纽带的削弱与断裂过程;特殊型范式认为社会排斥是群体性差异的体现,这种差异否定个人充分进入或参与社会交换或互动的权利;而垄断型范式则将社会排斥定义为集团垄断的结果,表现为权力集团通过社会关闭限制外来者进入。众所周知,中国公众环境权益的缺失表现为普通大众无法充分参与实施环境决策和监督等方面的权利,这些权利得不到实现主要是由于分散个体的价值取向无法整合为整个社会的价值取向,这一过程转变困难又源自可能代表公众利益的众多社会组织的缺位,而这样的困境无疑是以政府为核心的经济精英组成的权力集团对环境权益垄断的结果。因此,沿着这样的链式逻辑思考,上述三种理论范式均可用于对公众环境权益缺失这一主题进行分析。

  其二,从研究对象来看,社会排斥理论主要针对社会弱势群体进行研究,而较少针对公众这一社会普遍群体。最早提出社会排斥概念的法国学者勒内・勒努瓦(ReneLenoir)指出,1974年法国受排斥人口占其总人口的十分之一,“这些人包括精神和身体残疾者、者、老年患者、受虐儿童、药物滥用者、越轨者、单亲父母、多问题家庭、边缘人、的人和社会不适应者”。可见,勒内・勒努瓦眼中的“受排斥者”无不是社会中或生理或心理上的弱势群体。中国学者李斌认为,社会排斥理论的实质是研究社会弱势群体如何在劳动力市场以及社会保障系统受到主流社会的排挤,而日益成为孤独、无援的群体。总之,社会排斥概念自出现以来便被频繁地用于贫困等弱势群体研究,目前在社会政策及其他一些相关领域中,社会排斥一词的含义已经被泛化,意指主导群体在社会意识和政策法规等不同层面上对边缘化的贫弱群体的社会排斥。在中国,社会排斥理论应用也无不集中在社会转型过程中所凸显出的各种弱势群体上。

  那么,作为一种同社会弱势群体紧紧相连的研究视角,社会排斥理论是否适合对公众这一普遍群体的相关分析呢?对此笔者认为有以下两点应予考虑。首先,弱势群体是一个相对的概念,通常是就社会资源分配角度而言的,同政府、产业集团等有组织的利益集团相比,普通大众作为还未有效组织起来的利益群体,在现实生活中明显处于弱势地位,况且联系到环境领域,环境问题的实质无一不是社会上的和经济精英勾结而成的强势利益集团对分散公众进行排斥和剥夺的结果。其次,尽管社会排斥是一综合性的理念视角,同时社会排斥对其作用客体而言也常具有累积性和连锁性,但对任何社会群体而言,其所遭受的来自不同角度的社会排斥一定是程度有别的,即可能在某些领域遭受到强有力的社会排斥,而在其他一些领域所面临的社会排斥却没那么明显,普通大众也不例外。因此,从这一角度而言,近用社会排斥理论对公众普遍遭遇排斥的某些领域进行分析也是无可厚非的。

  正是基于以上原因,笔者认为从社会排斥角度对公众环境权益缺失进行分析是值得尝试的,而且这一角度还可

  尽管随着社会各界对环境治理途径的深入理解,公众参与作为环保机制和组织创新的核心理念已成共识。但由于当今中国正处于各种错综复杂利益关系的急剧变动时期,作为市场经济不可缺少的利益均衡机制还远未建立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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