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OB半岛官网【典型案例14】崇州XX鞋业有限责任公司违法案崇州XX鞋业有限责任公司涉嫌“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案
2022年12月22日,成都市崇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崇州XX鞋业有限责任公司开展大气专项执法检查。
崇州XX鞋业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处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
经成都市崇州生态环境局2023年第五次案审会审议讨论,按照《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七条第(十五)项及第八条第三款的相关规定,对崇州XX鞋业有限责任公司不予行政处罚,依法对该公司负责人进行批评教育。
安装污染防治设施并保障设施正常运行是企业应尽的义务。本案中,该公司定型机更换后未及时接通处理设施管道,说明违法当事人环保意识淡薄,污染防治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
但事后企业积极配合调查,完成整改,最大程度减少污染影响,我局对企业采取了包容审慎监管的执法态度,在生态环境执法领域优化营商环境,做好服务型执法,依法依规开展环境执法工作半岛BOB,既维护了法律的威严半岛BOB,也传递了法律的温暖半岛BOB半岛BOB。
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半岛BOB,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半岛BOB,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半岛BOB半岛BOB,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半岛BO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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