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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岛BOB基准气候站观测环境保护规定

发布日期:2024-04-08浏览次数:

  半岛BOB基准气候站观测环境保护规定第一条 为了保护基准气候站的观测环境,以利于观测和积累气候资料,准确反映我国气候资源状况,更好地为经济建设服务,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基准气候站BOB半岛,是指获取标准气候资料的气候站,是全国气候站网中的骨干和基准点。

  基准气候站的确定,必须由省级气象局勘察站址BOB半岛,提出方案,征得其所在地的市BOB半岛、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门同意后,报国家气象局批准。

  一、基准气候站周围的建筑物、树木和其他遮挡物边缘与基准气候站边缘的距离,必须为遮挡物高度的十倍以远。

  二、基准气候站周围的工程设施边缘与基准气候站边缘的距离BOB半岛,铁路路基必须为二百米以远(电气化铁路路基为一百米以远);公路路基必须为三十米以远;水库等大型水体(最高水位时)必须为一百米以远。

  第四条 基准气候站站址应当长期保持稳定。确因国家重点工程建设或军事上特殊需要必须搬迁的,应经国家气象局审查同意,并按下列程序办理:

  二、新站址方案经所在地的市BOB半岛、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门同意后,由省级气象局报国家气象局批准;

  第五条 对违反本规定、破坏基准气候站观测环境的BOB半岛,由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期限,令其拆除违法建筑、排除妨碍或恢复原状,对拒不执行的,提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直接责任人员,应当视其情节轻重,由其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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